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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外展覽場地收費標準

戶外展覽場地管理規範及使用辦法    < 附件一 >

  1.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農輔字第87060193號函訂定。
  2. 本場地設置地點: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臨321號。
  3. 使用區域:限定使用水泥地面,綠化區域不得設攤。
  4. 本場地使用優先順序:
    A. 上級指導機關農委會、市政府活動優先。
    B. 農委會、市政府輔導之農業推廣與展示(售)活動。
    C. 公益活動(政府行政部門優先)。
    D. 其他經本公司核准之有助公司形象提昇及有益花卉推廣活動。

  5. 申請受理部門:本公司管理部
  6. 申請程序:一律以單位具名函文方式申請並備妥下列資料。
    A. 準備使用場地規劃詳細面積尺寸。
    B. 申請使用期間(含前置與收場時間)。
    C. 有關安全維護、交通疏導、電力需求、清潔作業規劃及活動企劃書、切結書乙份。

  7. 檔期安排:
    A. 每一檔期最長為七天含進場佈置及退場整理清潔時間。
    B. 各檔期之使用,以先取得本公司同意者獲得使用,本公司不另收取場地使用費,j惟活動期間所使用之水、電、清潔及維護費用需由使用單位自行負擔。
    C. 同一檔期內有不同申請人時,本公司除以上列優先順序考量外,得經申請人同意,協調共同辦理。
    D. 本公司辦理加強作業期間原則上不安排檔期。
  8. 活動公告:
    A. 於活動開始前三個市場營業日每天上午廣播三至四次,並於市場公佈欄張貼海報預告使用場地範圍及活動內容。
    B. 適時使用「營業時間已過、禁止進入」告示,防止營業結束後花卉遺失等問題。
    C. 注意安全、交通、停車、電力、消防、清潔等事項之維持。

  9.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本公司得隨時修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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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外展覽場地收費標準

  1. 場地維護保證金:五萬元/次。
  2. 場地維護:
    用途
    坪 數
    每日收費
    備   註
    公益活動
    七百坪(含)以下
    二萬元
    費用含(公共照明用電、活動場地事前清潔作業、配合活動辦理相關人事費用)
    活動廣場(不含停車區)
    七百坪至一千二百坪(含)
    三萬元
    費用含(公共照明用電、活動場地事前清潔作業、配合活動辦理相關人事費用)
    活動廣場全區
    商業活動
    七百坪(含)以下
    五萬元
    費用含(公共照明用電、活動場地事前清潔作業、配合活動辦理相關人事費用)
    活動廣場(不含停車區)
    七百坪至一千二百坪(含)
    八萬元
    費用含(公共照明用電、活動場地事前清潔作業、配合活動辦理相關人事費用)
    活動廣場全區
  3. 停車場收費管理方式:
    每次活動期間提供主辦單位(含共同舉辦)本公司場外停車場免費臨時通行停車證十張,並將車號造冊送交本公司管理部後發證,餘按本公司停車管理規定辦理。

  4. 使用電費、水費依實際使用度數收費
    電費 每度 1. 夏季(六月~九月) 3.3 元
    2. 非夏季(十月~五月) 2.6 元
    水費 每度 7.5 元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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